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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45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卢光华律师提醒您:由于传真件的形式有别于正式合同文本,所以以传真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传真件内容中注明本合同以传真的形式签订;

二、要求对方一定要在传真合同中加盖公章并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三、注明双方传真的号码;

四、保留与履行该传真合同的其它证据,如传真回执单、交货单、发票、对帐单、或者付款凭证等;

五、由于传真件的保存时间短,对于一些较重要的合同,最好是事后让补一份盖章形式的合同文本;

六、对于一些可能引起纠纷的传真合同,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去固定合同签订至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为将来的可能引起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