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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谢绝自带酒水”规定出台一周后“胎死腹中”

发布时间:2010-4-27   阅读:182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连日来,本报报道《“谢绝自带酒水”写入餐饮行规》引起全国关注。昨日(26日),紧急修改后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出台,引起轩然大波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款“胎死腹中”,终被删除。

修改后的《规范》同样分7章,但删减了2个条款,共有37条。记者注意到,修改前的文本中“餐饮企业”被修改为“餐饮经营者”;修改后的《规范》仅以武汉餐饮业协会名义发布。

引人关注的是,此前《规范》中第l7条“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条款被删除;“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条款,修改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

此前饱受诟病的“2倍赔偿”条款也被细分:—般性服务质量问题,可给予2倍赔偿;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赔偿;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失损害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餐饮业协会表示,修改后的《规范》是武汉餐饮业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经营行为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月2l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等条款。本报次日曝光此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凤凰网等数十家网站转载,央视财经新闻频道转述,中消协、全国22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过问。上周末,三家协会紧急研究修改条款。

据悉,修改后的《规范》仍将在今年5月l日起试行。(记者 王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