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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李XX与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0-3-16   阅读:335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刘和生、卢光华 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等七家单位

裁判机关: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1990年7月被第一被申请人(由七家被申请人设立)聘用为九州大厦警卫班的值班员,一直工作至2008年4月底,从未间断。2008年4月30日,申请人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一被申请人主任口头通知不要上班了;申请人要求给经济补偿和养老金等,其答复研究后给予解决,但拖延至今天仍未解决。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及委托代理人的答辩意见大厦服务部是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中国旅行社、安徽省外贸账务实业开发公司、安徽纺织物资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电视台等七家单位出资开办的物业服务机构,主要维护大厦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厦服务部无工商注册、无法人资格、大厦服务部的经费也来源于上述七家单位,由上述七家单位按自身的建筑面积分摊,定期交致大厦服务部,用于支付大厦服务部所属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日常开支。而且大厦的业主成员也在不断变化。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实质上是为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业主单位服务,大厦服务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答辩人称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意见:本案中,申请人接受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管理,为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提供劳动,劳动报酬由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发放,但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未经依法登记、注册,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另,申请人称合肥九州大厦服务部由第二被申请人等七家单位设立,因未提供证据,众申请人也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认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各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注:摘录于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皖劳动仲裁字195号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