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纠纷 > 详细信息

最高院:乔丹与商评委、乔丹体育的商标争议案典型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12   阅读:167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1.自然人可就其具有知名度的、并与其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

本案要旨:自然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条件: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且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即使该对应关系并非“唯一”对应。外国人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同时结合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呼习惯,但无需考虑自然人是否主动使用该姓名。


2.

知名人物姓名权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保护对象

本案要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概括性规定所保护的范围。姓名权是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尤其是知名人物的姓名蕴含一定经济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公民的姓名权予以保护。故知名人物姓名权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保护对象。


3.

未经许可擅自将知名人物在先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要旨: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加强了该姓名和注册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该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人格尊严及其姓名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被误导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侵犯知名人物在先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行为

本案要旨:明知所使用的争议商标属于知名人物姓名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称,而未与知名人物等协商、谈判以获得其许可或授权,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知名人物存在特定联系,并可以此获得经济效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认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5.

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争议商标注册不适用商标法第10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导致公众容易混淆的,不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6.

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争议商标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4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要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属于其判定条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