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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5-8-10   阅读:134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法制网讯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草案》对专利创造与运用、保护以及服务与管理等方面均作出规定,通过进一步保护专利、激励专利成果转化,为专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悉,现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于1998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5年修订,2011年再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浙江专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去年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75万件,也居全国前列。
 
    随着经济发展,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和科技、经济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浙江加快专利法规修订迫在眉睫。今年,《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4月至5月赶赴杭州、宁波等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征询意见,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提出《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吕建介绍,《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亮点与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关于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网络等交易平台的专利保护,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等方面。
 
    近年来,专利作价入股和收益分配,是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专利成果转化的实际来看,如果在专利等职务成果转让中,专利权不能让渡给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成果将难以转化,往往被束之高阁,容易导致转化率低下和暗箱操作。
 
    因此,《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职业技术学校实施、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与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收益,百分之六十以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专利作价入股的,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具体收益和股份比例由专利权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和影响。为此,《草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与处理程序。
 
    同时,《草案》明确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 王春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