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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相互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0-8-8   阅读:312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只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这种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无需提出任何抗辩,除非保证人自愿承担责任。

对保证人而言,保证债务自身也存在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36条之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要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即使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