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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近似的游戏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6-7-8   阅读:152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者按:

游戏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本期“知产视野”刊登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南京概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即涉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同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 腾讯公司主张概率公司推出的名为被诉《地下城与勇士HD》的安卓版本手机端网络游戏,该游戏名称与其享有独占许可权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及注册商标相似,游戏风格亦是《地下城与勇士》式的横板格斗模式,且游戏内容也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极其相似,导致用户对被诉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认知上产生混淆。据此,腾讯公司作为独占权利人依法可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角度提出不同的权利诉求,而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是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审理法院从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两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认为概率公司提供涉案游戏服务时使用《地下城与勇士HD》的游戏名称,起着标示游戏服务名称、标示服务来源和广告宣传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时认为该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近似,中文呼叫也完全相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为概率公司所提供的游戏服务来源于腾讯公司或取得腾讯公司授权的加盟商,故最终判决概率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上提供游戏产品服务的代理商将他人在同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且起到标示游戏服务名称、游戏服务来源和广告宣传的作用,应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该游戏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05年8月10日,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人类公司)创作了《地下城与勇士》程序。

2009年,新人类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5710753号“地下城与勇士”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2011年,新人类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6640963号“地下城与勇士DNF”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由“地下城与勇士”中文、“DNF”字母及圆形盾牌组合而成,其中“地下城与勇士”字体较大且位置居中,“DNF”字体较小且位于“地下城与勇士”文字中部的下方,圆形盾牌作为“地下城与勇士”中文和“DNF”字母的背景图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2011年,新人类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6640964号“地下城与勇士DNF”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标识与第6640963号注册商标相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书籍出版、健身俱乐部等。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详见附图)

2014年1月23日,新人类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新人类公司将其享有的《地下城与勇士》(英文简称“DNF”)网络游戏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方注册的“地下城与勇士”、“DNF”和在DNF游戏中使用的或与DNF相关的商标等,专有许可给腾讯公司使用、复制、公开展示。腾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其关联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授权期限自2007年11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

《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百度“风云榜”网游排名第二位。在“多玩游戏网”中,位列“2012年1月中国游戏收入排行榜”第二名,月营收达233.5百万元,月在线用户70-90万;位列“2012年第一季度客户端网游在线营收榜”第二名,营收7.32亿元,同时在线用户80-100万;位列“2012年9月中国网络游戏营收榜”第二名,月营收达337.2百万元,平均在线用户100-110万。在“太平洋游戏网”中,位列“2011年中国十大收入网游排行榜”第二名,营收达29.5亿元,最高在线用户280万。在“973游戏网”中,位列“网游排行榜之2013年前十名网络游戏”第二名。在“新浪游戏网”中,位列“2012年4月中国网络游戏营收榜”第二名,月营收达249.4百万元,平均在线用户85-110万。《地下城与勇士》还在中国优秀游戏评选大赛“金翎奖”中荣获“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2008、2009、2011年度)、 “最佳境外网络游戏”(2009、2010年度)、“最佳移动平台网络游戏”(2012年度)等奖项。

腾讯公司主张概率公司自2014年9月25日通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有的“和游戏”网站向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地下城与勇士HD》的安卓版本手机端网络游戏,该游戏名称与其享有权利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及注册商标相似,该游戏风格亦是《地下城与勇士》式的横板格斗模式,且该游戏的内容也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极其相似,导致用户对该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认知上的混淆。由于概率公司通过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内的多处PC端网络及手机端网络平台广泛推广该款游戏,截止取证时,用户已达176988(下载用户数),且以每月约5万次下载数递增,造成腾讯公司潜在用户及已有用户的大量流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概率公司停止在其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软件上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文字组合的行为、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费用、消除影响等。

【法院认为】

概率公司使用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名称的行为侵害了涉案第6640964号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

首先,概率公司使用涉案游戏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概率公司在提供涉案游戏服务时使用《地下城与勇士HD》的游戏名称,不仅起着标示游戏服务名称的作用,而且起着标示服务来源和广告宣传的作用,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为概率公司所提供的游戏服务来源于腾讯公司或是取得腾讯公司授权的加盟商。不仅如此,庭审中概率公司陈述其提供服务的涉案游戏为手游版,版本的不同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其次,概率公司提供涉案游戏的服务与第6640964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相同。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概率公司侵权的系其在“和游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游戏门户频道网站提供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服务的行为,概率公司所从事的服务与涉案第6640964号“地下城与勇士DNF”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类别相同。

再次,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名称与第664096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游戏名称为“地下城与勇士”和英文字母“HD”的组合,第6640964号注册商标为“地下城与勇士”和英文字母“DNF”以及圆形盾牌图形的组合,两者虽然存在英文字母及图形组合的差异,但两者均使用了中文文字和英文字母相组合的方式,且“地下城与勇士”中文文字及其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地下城与勇士”的中文文字更具识别性、更符合呼叫习惯,故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综上,概率公司使用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名称的行为侵害了涉案第6640964号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腾讯公司已当庭认可概率公司对涉案游戏作出了下线的自行停止侵权的行为,故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同时,由于腾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概率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且诉讼中概率公司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对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概率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概率公司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予以准许。

(一审合议庭:周晔、薛荣、陈宏军;

二审合议庭:顾韬、罗伟明、史乃兴)